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8 万元。
(一)住院每次起付标准。乡镇卫生院100元,其他一级医疗机构200元,二级医疗机构460元,三级医疗机构700元。
(二)住院报销比例。一级医疗机构95%,二级医疗机构90%,三级医疗机构85%。
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600元;起付标准以上部分,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%、二级医疗机构为60%、三级医疗机构为50%,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,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。
1. 门诊特殊疾病(治疗)不设起付标准,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付 20%后,再按照规定支付。
2.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,报销比例85%。
3.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,甲类药品统筹基金负担80%,乙类药品先行自付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负担。
4. 尿毒症治疗项目实行打包定额结算。血液透析报销比例95%;血液滤过、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报销比例88%。
5. 血友病、肺结核、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和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(治疗)管理,统筹金按相应住院报销比例规定支付。
门诊慢性病按照病种范围和限额管理,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80%。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待遇支付标准。城镇职工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其他病种的支付限额标准每月400元,重症肌无力合并其他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月限额标准为420元,其他合并病种支限额标准每月300元。
来源:牡丹江市医疗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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